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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文学家公布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某图片网站还将其上网销售,引发网络一片哗然 [i]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想到了一个问题:这张照片是天文学家和软件工程师利用多个天文台的射电望远镜获取到的数据,用计算机软件通过算法算出来的。那它法律上还算照片,也就是摄影作品吗?如果要受《著作权法》保护,那应该属于哪种作品?

 

这个问题很新,和几个同事讨论了居然大家的想法各不相同,我考虑了半天,得出的结论是:黑洞照片虽然看起来像照片,但法律性质更接近图形作品,比如洋流图、地质断层图、银河系示意图这样的示意图,所以应当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下面是分析的过程:

 

一、为什么要确定黑洞照片属于哪种作品?

律师考虑的问题很实际:如果到法院去维权,法官肯定要求权利人明确自己的作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哪一种作品?作者是谁?如果没有经过论证,说错了,说不定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以黑洞照片为例,如果主张其法律性质为照片,也就是摄影作品的,那么作者就可能是摄影师,也就是天文望远镜的操作人员,考虑到同时有多台天文望远镜收集数据,所以所有操作人员都是照片的共同作者。但如果主张其法律性质为图形作品的,则后期通过软件和算法合成图片的操作人员就应该是图形作品的作者,操作天文望远镜的工作人员就不是作者了。更有可能的是,黑洞照片是由某个组织主导而不是科研人员松散合作,此时就是法人作品,根据中国法律主导此事的组织是作者。所以起诉前先得把这个问题搞明白。

 

二、为什么黑洞照片应该属于图形作品而不是照片(摄影作品)?

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看定义就可以指定,从作品性质上看,摄影作品偏向保护艺术作品,而图形作品偏向保护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的科学作品。黑洞照片表面看来是一张照片,符合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摄影作品要求,但实际是在理论指导下,利用算法还原了残缺的图像,拼出了最接近真实黑洞的照片 [ii] 。同时,其主要应用于科学领域,其创作没有考虑艺术性问题。黑洞照片性质上更接近洋流图、地质断层结构图等归入图形作品保护的科学示意图,实践中和其比较像的还有记录片中经常看到的银河系照片,也是人类根据天文望远镜拍摄的内容模拟出来的。

 

三、黑洞照片怎么用才不侵权?

如果黑洞照片应当属于图形作品,那著作权人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怎么用才不侵权?答案其实很简单,发布此照片的南欧天文台网站对图片的使用方法有详尽的介绍 [iii] ,简而言之,图片版权受创作共享协议4.0 [iv] 约束:

 

大家可以自由使用,修改,商业性使用也没有问题。但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在黑洞图片上标明权利人和链接,比如ESO/José Francisco (josefrancisco.org) ,如果对作品修改的应当加以说明。

 

以上是本人对黑洞照片著作权的一些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同事熊磊之律师、杨鸿律师、骆彦劼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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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庭

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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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博客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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