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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尚就不合格食品向消费者赔偿10倍价款合理吗?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公众,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2013年初,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一个判决作为指导案例,根据该案例,过期食品的销售商欧尚超市被判赔食品销售价格的10倍赔款。对于食品加工、销售行业的企业而言,需要注意这方面的法律风险。这个案件的另一个看点是部分地区法院创设的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超出自用范围的部分无需赔偿的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推翻。

 

案情简介:

原告:孙银山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案号:江宁开民初字第646

 

20125月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遂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欧尚超市认为:孙银山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下简称”退一赔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该条一直争议很大。由于中国假货猖獗,即便是大型商业企业,有时也难免会进到部分假货,因此部分消费者利用这个条款屡屡要求大公司进行高额赔偿。

 

在这个背景下,部分商业发达地区的法院认为此条对商业企业有失公平,他们更倾向于保护商家的利益,比如上海的很多法院就认为,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超出了合理的自用范围,就不属于消费者,他们只会就合理范围以内的购买行为判决退一赔一。这些法院自创了一个“合理自用“原则:比如消费者在商店购买了50件某商品的假货,要求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时,法院往往会判决商家对其中的一件商品使用退一赔一条款,其余49件商品仅判决退货,而没有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形式发布本次的判决说明他们对此的态度:只要没有相反证据的,就应当商家对消费者买到的全部不合格产品进行赔偿。笔者也支持这个判决,只有高额的赔偿才会让商家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去杜绝假货和不合格商品,如果只判少量赔偿的,等于在鼓励假货和不合格商品。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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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庭

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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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博客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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