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钱钟书书信拍卖案,法院对死者隐私权是否受保护的判决逻辑是:因为书信与公共利益无关,所以属于隐私。但生者和死者隐私权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死者的隐私权要弱于公众知情权,只要公布信件无损钱钟书继承人、亲朋名誉的,就不侵犯死者隐私权。
近日,杨绛就钱钟书书信被拍卖一事起诉拍卖公司和书信收件人李国强的案件有了初步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拍卖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拍卖公司和李国强构成隐私权侵权,需要赔款共计20万元并公开向杨绛赔礼道歉。
此前,我曾经就此案写过两篇文章:《拍卖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违法吗?》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1bxzz.html?tj=1 《拍卖前就公开钱钟书杨绛书信是不是狠了点?》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1c0ys.html 。今天,想就该案公布的法院判决摘要谈下自己对判决的涉及隐私问题的一些拙见,抛砖引玉,欢迎大家指正http://bj2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85 :
先说下总体意见:法院保护了书信作者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总体而言是公正的。但判决书摘要称:涉案相关书信内容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钟书、杨绛、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我认为,杨绛的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已经去世的钱钟书和钱媛的书信内容是否应和杨绛的受同等保护值得商榷。
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对于已经去世的人,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都已经不存在了。但法律还是对死者的隐私权有一定的保护,这里保护的不是死者的权利,而是死者继承人、近亲属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朋友的名誉权。
但对已经健在者和去世者的隐私权保护应该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一个人去世后,关于其生前的情况会比较多的从知情人处被曝光,这是社会惯例,背后的合理性在于,相对于隐私权,实际还有一项法律没有载明,但人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作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法律上属于一般人格权,人人都享有。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它是存在的,比如近年来很热的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知情权的一种。另一种知情权就是对生活在自己周围的人和名人的生活状况的知情权,这种权利说得通俗一点,就是获取八卦信息的权利。获取八卦信息的愿望基于人内心的欲望——好奇心,应该是每个人都有的。
知情权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我认为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国家秘密权之外的领域就是知情权的范围。在人的生前,因为个人感受和名誉的原因,其隐私权应该受到强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天平应当是偏向个人的,社会公众想了解一个人的隐私,哪怕是公众人物,比如明星,也应当尊重个人的权利。
但在人去世以后,皮之不存,名誉和隐私这些附属于人身的权利当然也就毛焉附焉,此时,天平就应当向公众知情权方向倾斜。回到本案,公众对钱钟书这样一位文化大家的通信内容当然也是有知情权的,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因为钱钟书已经去世,隐私权已经弱化,此时,如果公布信件内容是不是侵犯隐私权?
这里要看隐私权死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分界线在哪里?我认为:本案的边界在于书信作者的亲属和继承人的名誉权。亦即,如果公布信件将有损钱钟书继承人和亲朋名誉的,就是过了隐私权边界,反之,则没有。但就法院判决书摘要部分披露的对案隐私权一节的判决论点、论据而言,其并没有涉及书信公布对继承人名誉侵犯的问题。
判决书摘要称: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显然,法院的判决逻辑是:因为书信与公共利益无关,所以属于隐私。因为网上没有找到该案一审判决书的全文,不知道判决书有没有对生者和死者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同的问题进行过讨论,不过就公布的摘要,没有讨论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最后,本案中,由于钱钟书和钱媛的书信从未公开发表,杨绛作为书信作者继承人,仅凭著作权侵权就可以阻止拍卖,因此,判决的结果是没有问题的。但作为一起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法院对于死者隐私权如何保护的判决观点可能也是法律人关注的焦点,希望后续能尽快看到判决书,了解到这部分内容。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