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顶盒不准安装优酷爱奇艺的政策合法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地方局发文,要求删除华数等互联网机顶盒中的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聚合视频应用和浏览器软件等应用。刚看到还以为是笑话:没有浏览器,没有优酷、爱奇艺、搜狐这些视频应用,这个机顶盒还能叫“互联网”机顶盒吗?但杭州华数公司不久即证实已经收到此文,既然如此,那就根据现行法律分析一下这个文件。
本次的发文,政策依据是原广电总局2011年发布的181号文件《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以下简称”181号文”)该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原来政策上早有了伏笔,现在只是执行三年前的政策而已,但问题是,本次文件中点名的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三家机顶盒视频应用中的内容都是他们网站的自有内容,而这些网站早就拿到了原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且根据原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屏蔽反动、色情的视频内容。也就是说,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向机顶盒用户提供的是完全合法的。
这里面就有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既然是互联网机顶盒,既然这些民营的视频网站内容合法,既然也拿到了互联网视频的许可证,为什么他们的视频内容不能通过互联网机顶盒呈现在电视上?据媒体报道可能是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版权。181号文第二项第4点规定: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内容在应当具有电视播出版权。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视频网站的内容是点播的,优酷等网站购买的版权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规定。
机顶盒可以在电视机上实现两种视频播放方式,一种是类似电视台的视频直播,一种是点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有线电视接口进行的直播属于广播权,而视频点播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搜狐视频、爱奇艺等网站的应用提供的是点播服务,当然应该属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部分内容的详细分析,大家可以参考我之前的文章《互联网电视应购买哪一种版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17vho.html
第二是保护广电系的企业。版权问题是幌子,只要政策开放,民营企业一定愿意购买广播权版权,以土政策维护部门利益,保护广电系企业才是本次发文的实质。
181号文的核心内容是第二条:“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而广电总局只把内容牌照发给广电系统内的企业,实际就是把垄断经营权交给这些企业,这次的发文,就是再次明确要把这部分巨大的利益由广电系企业独享。如果民营企业想提供这方面服务的,要给广电系企业交保护费才能接入这个平台。
此行为属于政府不正当的谋取部门利益,本质是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政府违法了怎么办,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在广电领域,目前还是实行的一种类似军事化管理的体制,政府蛮霸得很,借民营企业一个胆子,他们也不敢跟政府打官司。但以笔者的理解,这次发文的效果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反而破坏政府的监管:目前合法的互联网机顶盒和不受监管的的山寨盒子在市场上激烈竞争,现在合法的盒子被政府无理打击,删除优酷、搜狐视频等视频应用和浏览器相当于自宫,对山寨盒子而言,面临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因为他们不受管制,用户体验会比正规盒子好很多,正好可以借机大规模的抢占市场。
最后,替我的前老板陈天桥惋惜一下,十年前,这位不到三十岁就成为中国首富的传奇人物怀揣通过创新的努力改变世界的梦想,动用盛大全部力量做了一款互联网机顶盒——盛大盒子,试图把互联网内容引入客厅,但2006年4月遭遇当头一棒,原广电总局给并不隶属自己管辖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发函,以盛大为例,叫停所有未获许可证将互联网内容搬上电视机的行为。由此,盛大盒子被消灭在了襁褓中。
十年不到又一个轮回,中国的互联网机顶盒领域的创业者们再次碰到“猪一样监管”。为什么中国的创业者不能像全球其他创业者一样改变世界?为什么他们呕心沥血的努力居然可以被政府的一个内部的文秒杀?为什么广电总局对待民营企业像对待贱民一样?盖因我们的政治体制还不是法治社会,所以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类似法国大革命前的资产阶级,是第三等级,如果没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自由权利,自然就不会受到平等的对待。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