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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拒绝出售世界杯网络直播权违法吗?

 

世界杯正火热进行,但据媒体报道,握有世界杯足球赛国内独家版权的中央电视台拒绝出售网络直播权,而只是将点播回看权卖给视频网站,要看直播的只能上央视网站看。http://money.163.com/14/0701/01/A01ISVC800254IU3.html实际上央视拒绝出售世界杯网络直播权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下面是法律分析。

 

先看一下央视取得世界杯转播权利的过程。上世纪曾有一段时间,国内各个电视台也可以竞买世界杯等重大赛事的转播权,但2000年,当时的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包括预选赛),在我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与购买,其他各电视台(包括有线广 播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由此,央视成了世界杯转播权的唯一有权购买者。

 

这一政策实施后,由于排除了竞争对手,央视在取得奥运会和世界杯等重大赛事的转播权时成本低了很多,政府的行政命令让中国球迷可以不需要像很多国家的球迷那样,付费才能看到世界杯的比赛,从这方面的效果看,似乎这个政策不错,但在市场竞争的环节,这个政策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央视拿到转播权后并没有进行公平的处理,经常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向其他媒体进行转授权,引发了不少争议:

 

2006年的世界杯,央视对地方电视台的授权只限于小组赛的部分赛事引发争议。http://biz.163.com/06/0614/05/2JI9S2EE00020QEP.html

2010年世界杯,央视不准上海台转播南非世界杯引发争议。http://sports.china.com.cn/worldcup/2010-06/21/content_20309498.htm

本届世界杯,互联网视频网站被排除在了直播范围之外,成了最新的受害者。

 

从法律的角度,原广电总局的政策和央视拒绝出售世界杯在线直播权存在如下问题:

 

根据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而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一个排除竞争的政策,在这点上有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冲突之嫌。但客观的说,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并不一定是滥用权力,其想解决的问题是国内电视台互相竞争,将重大赛事的转播权价格抬升到不合理的范围,应该属于对市场经济不理性问题的一个制约。

 

虽然通过行政命令指定独家交易者解决了重大体育赛事转播价格不合理的问题,但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政策。我们还是付出了代价,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在体育赛事转播领域受到了破坏。

 

照道理说,是政府通过政策把购买转播权的权利授予了央视的,其行使时也应当基于公共利益公平的进行授权。但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世界杯作为万众瞩目的电视节目,是媒体占据市场主导权的绝佳工具,央视作为赛事的垄断转播者,拿到世界杯转播权立刻将其作为竞争手段和打击竞争对手的武器,一方面通过销售广告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对威胁其市场份额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其他电视台和视频网站进行限制性授权或者拒绝授权。

 

不过,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央视的拒绝授权的行为实际已经涉嫌违法。根据该法规定,凡是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果有此类行为的,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央视在世界杯电视转播的细分相关市场中,完全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此市场的能力,因此,其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思目前的情况,表面是央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际的根子却在原广电总局的政策制定。只准央视购买重大赛事直播权的政策只考虑两个问题,不准哄抬转播价格,保证赛事转播覆盖全国,并没有考虑公平竞争的问题。但重大赛事转播是有巨大经济利益的,央视独家购买,那其由此取得的政策性利益应如何处理?其购买后应如何在国内进行公平的授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问题涉及实际的经济利益,也很重要,但政策中完全没有规定,效果就是,默许了央视独享这个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这实际体现了政策的价值取向:原广电总局就是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巩固中央电视台作为最有话语权的媒体地位。而这,完全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最后,目前的广电和在线视频领域存在非常严重的垄断、不正当竞争问题,地方电视台和民营企业遭遇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地方电视台还算有地方政府作为靠山,有时还能和广电总局及央视博弈一下,而民营企业完全成为了被欺压的对象。比如本次央视拒绝出售世界杯网络直播权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视频网站对此提出异议,因为,政府整治互联网企业的“剑网行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作为潜在执法对象,处于风口浪尖业内的视频网站们当然对政府最大的喉舌是敢怒不敢言的,甚至连脸上表现出怒估计都不会,至多道路以目一下。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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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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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博客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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